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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七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七號

原告
鳳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麗雲律師
複代理人
李靜蕙律師
被告
領紡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五四七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方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賴早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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