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七號
- 原告
- 鳳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麗雲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靜蕙律師
- 被告
- 領紡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五四七號十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方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賴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