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國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榮信、林石逢

  • 原告
    華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國字第二號 原   告 華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信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三號七樓 原   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八七號十二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林石逢   住台北市○○路八七號十二樓之一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十五樓 複代理 人 陳志偉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十五樓 被   告 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 設桃園縣龍潭鄉○○村○○路二號 法定代理人 楊景德   住 訴訟代理人 羅聖乾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十八之八號十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五    日 ~B書記官 許慧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國…」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