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國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國字第二號 原 告 華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信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三號七樓 原 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八七號十二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林石逢 住台北市○○路八七號十二樓之一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十五樓 複代理 人 陳志偉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五號十五樓 被 告 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 設桃園縣龍潭鄉○○村○○路二號 法定代理人 楊景德 住 訴訟代理人 羅聖乾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十八之八號十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五 日 ~B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