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國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國字第二號 原 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處第十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聖乾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玖拾壹年肆月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所屬之公務員傅國雲、蔡茂明、宋宏剛、許富善等四人有犯瀆 職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七五二 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