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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國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水利處第十河川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國字第二號 原   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處第十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聖乾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玖拾壹年肆月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所屬之公務員傅國雲、蔡茂明、宋宏剛、許富善等四人有犯瀆 職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七五二 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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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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