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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
歡樂盒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律師
被告
今日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井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慧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給付報酬事件訴訟之裁判,原告於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被告訴請原告給付報酬事件中主張抵銷,因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其成立與否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不得更行主張,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在該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給付報酬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所提出之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給付報酬事件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可憑,並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閱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翠琪

~B法院書記官 蔡亦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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