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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今日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歡樂盒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法官 陳翠琪

~B法院書記官 蔡亦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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