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八號
- 原告
- 德商麥明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林秋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浩雲律師
- 被告
- 金其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五十二巷七十四弄一號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金志雄律師
劉師婷律師
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