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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八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
德商麥明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被告
金其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五十二巷七十四弄一號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律師

        劉師婷律師

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李宏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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