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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返還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
文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振林律師
被告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一六八巷二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住台北市○○路○段九九巷十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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