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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原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希元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陳郁瑄

         陳斌倪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士珮

~B書記官 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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