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許戎武、林彥修
- 原告益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協麟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五號 原 告 益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武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林偉超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 宣玉華律師 周俞宏 被 告 協麟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修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吳信穎律師 林汎慧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 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該案件正進行標的之鑑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瑞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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