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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戎武、林彥修

  • 原告
    益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協麟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五號 原   告  益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武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林偉超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 宣玉華律師 周俞宏 被   告  協麟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修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吳信穎律師 林汎慧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 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該案件正進行標的之鑑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瑞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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