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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五號

原告
益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戎武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律師
複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複代理人
宣玉華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俞宏
被告
協麟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修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吳信穎律師

         林汎慧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該案件正進行標的之鑑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瑞東

~B書記官 許慧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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