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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   告
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輝承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四○三巷三八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三一巷九號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如律師
戴嘉慧律師
胡盈州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陳麗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士珮

~B書記官 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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