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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輝承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   告 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輝承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四○三巷三八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三一巷九號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如律師 戴嘉慧律師 胡盈州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陳麗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士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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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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