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訴訟代理人
- 癸○○
- 訴訟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耀鋒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庚○○
- 被告
- 戊○○
- 被告
- 寅○○
- 被告
- 飛虹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被告
- 耀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被告
- 瑞祥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俊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資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毅大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六頁第十一行關於「被告飛虹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耀虹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飛虹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飛虹公司) 」;第六頁第十四行關於「被告耀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飛虹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耀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耀虹公司) 」;第七頁第七行關於「對發票人之被告飛虹公司、飛虹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對發票人被告飛虹公司、耀虹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