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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三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子○○
被告
瀚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瀚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己○○
被告
戊○○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癸 ○
被告
壬○○
複代理人
辛○○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復生

~B書記官 廖宮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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