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 原告
- 長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孫煜輝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本票號碼「CF0000000」之本票票面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肆佰肆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本票號碼「CF○二二八二四」之本票票面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瑞東
~B法院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