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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重訴字第六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重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
儀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祥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複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告
長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下埔二九─七二
法定代理人
陳麗玟 住台北縣鶯歌鎮○○街二之十三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所在地(即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在桃園縣大園鄉,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高文淵

~B書記官 李錦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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