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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
希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送達最後收受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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