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勞訴字第三十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勞訴字第三十三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被告
- 永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路五十七號四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 官 許麗華
~B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