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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
育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素貞律師
被上訴人
三鎰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二六七巷十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游婷麟~B法 官 李君豪~B法 官 白光華

~B書記官 李錦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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