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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五號

上訴人
三信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輝
訴訟代理人
張哲殼
被上訴人
萬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三重

簡易庭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九八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三重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B法 官 陳財旺~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呂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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