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三五號
- 上訴人
- 三信鷹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輝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殼
- 被上訴人
- 萬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三重
簡易庭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九八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三重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B法 官 陳財旺~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