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
- 原告
- 金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 複代理人
- 毛英富律師
- 被告
- 義信行建材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竹南鎮○市路○段一七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進會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出貨到悠活工地經被告人員簽收之全部證明。
被告請就主張系爭磁磚缺少保證品質一節舉證,並請提出瑕疵品搬運費、運送費支出證明文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以全
~B書記官 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