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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

原告
金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複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被告
義信行建材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竹南鎮○市路○段一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出貨到悠活工地經被告人員簽收之全部證明。

被告請就主張系爭磁磚缺少保證品質一節舉證,並請提出瑕疵品搬運費、運送費支出證明文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以全

~B書記官 王麗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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