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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司字第一三七號

確認無權領取補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司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
王黃熠子

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展延至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長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為長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就任奉鈞院准許備查在案,並經展期清算在案。茲因該公司之債權人財政部臺灣北區國稅局對民國八十三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完畢,雖已核定完畢,惟聲請人不服已提出申復,現仍未確定,無法依期辦理完結清算事務,爰依法聲請延展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周舒雁

~B法院書記官 丘淑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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