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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原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希元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士珮

~B書記官 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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