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九號
- 原告
- 揚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北縣板橋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趙國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袋地通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補正台北縣三峽鎮○○○段十三添小段第六0、六二、六三、六七號等四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惠芳
~B書記官 游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