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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九號

請求袋地通行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九號

原告
揚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台北縣板橋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國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袋地通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補正台北縣三峽鎮○○○段十三添小段第六0、六二、六三、六七號等四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惠芳

~B書記官 游惠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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