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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三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三號

原告
廣勳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複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被告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十巷十四弄二
訴訟代理人
蔡經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連士綱

~B書記官 許慧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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