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五號
- 原告
- 益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戎武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偉超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維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宣玉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俞宏
- 被告
- 協麟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彥修
- 訴訟代理人
- 孫世群律師
吳信穎律師
林汎慧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該案件正進行標的之鑑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瑞東
~B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