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 告 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輝承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四○三巷三八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三一巷九號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如律師 戴嘉慧律師 胡盈州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陳麗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士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