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 原 告
- 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涂惠民律師
- 被 告
- 輝承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四○三巷三八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 告
- 甲○○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三一巷九號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如律師
- 戴嘉慧律師
- 胡盈州律師
- 右 一 人
- 複 代理人
- 邱昱宇律師
- 陳麗芬律師
-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士珮
~B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