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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蕾美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李宏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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