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 原告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蕾美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
~B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