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五號
- 原告
- 馥盛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昌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陳昇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潘翠雪
~B法院書記官 韓毓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五號
陳昇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潘翠雪
~B法院書記官 韓毓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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