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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五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五號

原告
馥盛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昌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陳昇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潘翠雪

~B法院書記官 韓毓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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