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二號 原 告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甲○○律師 被 告 億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四五五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訴訟代理人 戴端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債權讓與協議書原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財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B書記官 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