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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
    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複代理人  郭志明律師 被   告 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六八巷一弄十八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七六八巷一弄十八號九樓 訴訟代理人 劉麗雲律師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七六八巷一弄十八號九樓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七六八巷一弄十八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B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財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B書記官 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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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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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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