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複代理人 郭志明律師 被 告 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七六八巷一弄十八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七六八巷一弄十八號九樓 訴訟代理人 劉麗雲律師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七六八巷一弄十八號九樓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七六八巷一弄十八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B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財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B書記官 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