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四號
- 原告
- 皇興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複代理人
- 呂麗美
- 被告
- 統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明珠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明珠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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