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一一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一一一號
- 原告
- 萬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華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 複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一九號
-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薛松雨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變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據原告訴狀所載,係提起委任關係、及侵權賠償之訴,嗣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均係就此項聲明為辯論。及至第二次期日,原告未得被告同意,將原委任關係之訴變更訴訟標的為合夥法律關係之訴,其後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追加合夥法律關係之訴。
三、查本件原訴之辯論,已去成熟不遠,而關於原訴之資料,新訴無可利用,若准許其變更委任法律關係為合夥法律關係,或追加合夥法律關係之訴訟標的,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原告先後為本件訴之變更及追加,有礙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財旺
~B法院書記官 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