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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三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告
堡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六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徐福晉

~B書記官 陳金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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