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被告
- 堡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六號五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賈育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徐福晉
~B書記官 陳金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徐福晉
~B書記官 陳金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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