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五九號 原 告 台灣瓦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六號七樓之一 被 告 丙○○ 住 甲○○ 住 右當事人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妍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