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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
磬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明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信滿

~B書記官 吳美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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