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重訴字第六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重訴字第六九○號
- 原告
- 儀祥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信祥
- 訴訟代理人
- 徐揆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淑妃律師
- 被告
- 長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下埔二九─七二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玟 住台北縣鶯歌鎮○○街二之十三號九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所在地(即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在桃園縣大園鄉,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高文淵
~B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