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丙○○、戊○○
- 原告萬盟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長盟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辛○○、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萬盟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複 代理人 曹英香律師 甲 ○ 被 告 長盟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辛○○ 己○○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 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趙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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