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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
萬盟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複代理人
曹英香律師
複代理人
甲 ○
被告
長盟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辛○○
被告
己○○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趙義德

~B書記官 方蟾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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