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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十九年九月七日本院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七六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三八八號

上訴人
百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成磁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九月七日本院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七六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乃上訴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內未依首揭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B法 官 黃信樺~B法 官 王士珮

~B 書記官 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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