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九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九六號
- 上訴人
- 裕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瑞峰即東盟汽車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本院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四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乃上訴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內未依首揭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游婷麟~B法官 許月珍~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