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九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九六號

上訴人
裕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瑞峰即東盟汽車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本院板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四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乃上訴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內未依首揭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游婷麟~B法官 許月珍~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