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 原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顏火炎律師
- 被告
- 富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三一號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一號四樓
- 被告
- 三幟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三一號四樓
- 被告
- 丁○○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一號四樓
- 被告
- 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一號四樓
- 被告
- 兼右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十一號四樓
- 兼法定代理人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一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以全
~B書記官 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