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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
    品佳股份上普電子股乙○○甲○○黃瑞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八號 原   告  品佳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上普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新莊市五股工業區○○○路二十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臺北縣新莊市五股工業區○○○路二十號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黃瑞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 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乙○○應攜帶相關離職證明文件到庭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崔玲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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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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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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