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六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璟懋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唐三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被告璟懋企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請被告璟懋公司於言詞辯論前依公司法相關規定選任清算人,由該清算人到庭辯論,或由全體股東到庭辯論,或由全體股東出具委任狀委任其中一股東到庭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趙義德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