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焜 被 告 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 (第二十五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王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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