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三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三四號
- 原告
- 佑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奎壁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五六巷一三二弄十一號
- 送達代收人
- 張同輝 住台北縣八里鄉○○路四七號九樓之三
- 被告
- 甲○○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一段五十七號三樓之二,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玫君
~B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