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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七九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七九號

原告
信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灯信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被告
台灣凱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十之七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張亦中
被告
風月堂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設同右
法定代理人
程培里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台灣凱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訴漏載「股份」二字)及風月堂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均係設在臺北市○○區○○街十之七號一樓,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庫之查詢資料二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月珍

~B書記官 吳柏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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