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三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柏絨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臺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八五巷二弄三七號二樓
- 被告
- 戊○○ 住臺
- 被告
- 所不
- 被告
- 甲○○ 住彰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鍾啟煌
~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