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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三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三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柏絨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設臺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八五巷二弄三七號二樓
被告
戊○○ 住臺
被告
所不
被告
甲○○ 住彰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鍾啟煌

~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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