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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七號

原告
擎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池
送達代收人
林清池
被告
陸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勸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信滿

~B書記官 陳玫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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