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 原告
- 隱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上好
- 被告
- 偉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樹林鎮○○街○段一一五四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呂傳明 住台北縣樹林鎮○○街○段一一五四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吳從周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