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 原告
- 聯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肅欣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百騏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樹林鎮鎮○街三四七巷二弄十八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舒雁
~B書記官 丘淑慧